裁判文书详情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何**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5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3)第07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何**在银行的存款,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帐上。

开户单位名称:广水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水市支行金*分理处。

开户账号:17×××0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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