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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因诉被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芙蓉区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长中行初字第000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长沙**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颜**向长沙市芙**区政务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287号审批单相对应的建设用地项目红线图详图”政府信息。2014年1月23日,区政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告知单》,将回复时间延长15个工作日。2014年2月14日,区政务中心作出《关于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答复如下:1、你申请公开信息的地块为B地块,位于人民东路与京珠东辅道交汇处东北角。2、附B地块红线图复印件。

颜**以芙蓉区政府未公开其申请的相关信息为由,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人民政府于同年7月15日作出长政复决字(2014)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所属区政务中心于2014年2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颜**不服,起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

长沙**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审查的是,被告芙蓉区政府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亦即区政务中心作出的《关于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区政务中心回复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主体

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中心作为被告芙蓉区政府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涉案回复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芙蓉区政府承担。本案中,原告**务中心的回复,以芙蓉区政府为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芙蓉区政府的回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于2014年1月7日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同年1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告知单》,将回复时间延长15个工作日,并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回复,符合法定答复期限。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287号审批单相对应的建设用地项目红线图详图”政府信息。被告作出答复,并提供了B地块红线图复印件。因该宗地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B地块是建设用地芙蓉新城的标号。故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与被告的答复不是针对同一内容。被告的答复及提供的材料,符合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求。

综上,被告芙蓉区政府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关于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颜**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颜**负担。

上诉人诉称

颜**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芙蓉区政府申请公开“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28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相对应的建设用地项目红线图详图”的信息,而被上诉人只提供了B地块红线图复印件。省政府审批单上的面积与被上诉人提供的红线图面积不一致。故被上诉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合要求,也不全面。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保障用地B地块的信息不存在,证明被上诉人的回复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图纸,形式上不合法。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芙蓉区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的答复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判决生效后3日内依法正确公开;3、本案诉讼费和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芙蓉区政府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答辩人的回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心作出的回复,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芙蓉区政府办公室芙政办发(2011)16号《长沙市**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区政务中心系芙蓉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287号审批单注明建设项目名称为长沙市隆平高科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总面积为23.1587公顷。区政务中心提交的图纸上没有注明建设项目的名称,其提交的盖有“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红线图上标明的面积是15.7683公顷;提交的盖有“长沙市人民政府城乡用地审批章和长沙**地办公室”印章的详图上标明的面积是11.5345公顷。

颜**曾于2013年12月2日向长沙**源局申请公开“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2005)政国土字第287号相对应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保障用地B地块”的信息。该局于2013年12月23日回复:该信息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区政务中心作为芙蓉区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既非行政机关,又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但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的行为不当。尽管芙蓉区政府在相关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应诉,承担了区政务中心信息公开行为的法律后果,但从严格依法行政角度要求,区政务中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的行为应予纠正。同时,被诉的回复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上诉人颜**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287号审批单相对应的建设用地项目红线图详图**中心的回复是:颜**申请公开信息的地块为B地块,位于人民东路与京珠东辅道交汇处东北角。而2013年12月23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对颜**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是保障用地B地块的信息不存在。第二,区政务中心提交的图纸上没有注明建设项目的名称,不能证明是(2005)政国字第287号审批单批准的长**平高科农产品市场项目。第三,(2005)政国土字第287号审批单注明的建设项目总面积是23.1587公顷,而区政务中心提交的盖有“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红线图上标明的面积是15.7683公顷;提交的盖有“长沙市人民政府城乡用地审批章和长沙**地办公室”印章的详图上标明的面积是11.5345公顷。区政务中心提交的红线图和详图的面积与审批单的面积不一致。第四,区政务中心提供的红线图和详图既没有注明出处、提供信息的具体日期,也没有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第五,部分图纸不清楚,无法证明公开的信息。因此,区政务中心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关于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长中行初字第00094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判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颜*生于2014年1月7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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