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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湖南省司法厅出具的复函并不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具有强制力,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该次诉讼与本次诉讼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次诉讼的请求是要求湖南省司法厅补办律师执业证和颁发律师资格证,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吴*曾于2009年12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湖南省司法厅撤销其就吴*恢复律师资格一事所作出的《复函》,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已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09)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回吴*的诉讼请求。现吴*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湖南省司法厅恢复其律师资格,纠正侵犯律师执业权的错误,系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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