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法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湖南××**院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厅不履行教育管理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学海×**限公司、湖南**限公司、湖南××**院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厅不履行教育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长沙**民法院起诉;芙**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13)芙行初字第00110号。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芙**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报请本院审判。本院于同日决定,此案由本院审判,并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芙**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学*××**限公司、原告湖南**究院有限公司均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学海×**限公司与湖南××**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学海×**限公司与湖南××**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