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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曹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曹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蓉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芙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和曹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国土芙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和涂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29日,国土芙蓉分局对周某某和曹某某作出芙国土资政函告字(2015)9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内容如下:1.你们申请公开的“长沙市政府关于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的申报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经查:因该宗地获批征用时**务院等尚未对征收集体土地的“一书四方案”作出法律性规定,故该信息不存在,我分局无法提供。2.你们申请公开的“征地红线图及**务院或省政府的征地批文”信息未在我分局保存,建议向长沙**源局申请查询。3.你们申请公开的“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书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经查:“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书”是长沙**源局制作与保存的,建议向长沙**源局申请查询;而湖**大学教学实验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适应的是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现以原件扫描打印件形式提供,请阅知。4.你们申请公开的“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的被安置人员名单、安置补偿登记公示表及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计算明细表及安置补偿费的发放情况”信息未在我分局保存,建议向湖**业大学申请查询。5.你们申请公开的“委托拆迁协议”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曹某某诉称:2000年至2008年,周某某、曹某某所在的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被征用,但其未得到任何补偿。为了解该教学实验场征收及安置补偿的合法性,2015年1月11日,周某某、曹某某向国土芙蓉分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国土芙蓉分局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未提供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请求依法确认国土芙蓉分局未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土芙蓉分局依法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国土芙蓉分局辩称:2015年3月13日,国土芙蓉分局收到周某某、曹某某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土芙蓉分局根据周某某、曹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结合自身的行政职权权限,于2015年3月29日依法作出告知书,并连同附件寄送给了周某某、曹某某。上述事实,国土芙蓉分局提交了有关证据在卷,足以证实。国土芙蓉分局的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国土芙蓉分局向周某某、曹某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没有侵害周某某、曹某某的合法权益。国土芙蓉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国土芙蓉分局作出的告知书于法有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曹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国土芙蓉分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长沙市政府关于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的申报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红线图及**务院或省政府的征地批文;2、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书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3、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安置补偿登记公示表及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4、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计算明细表及安置补偿费的发放情况;5、委托拆迁协议。国土芙蓉分局于2015年1月13日收到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15年3月29日向周某某、曹某某作出芙国土资政函告字(2015)9号告知书。周某某、曹某某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EMS邮寄单、发票、速递运单信息查询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相关法律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关于周某某、曹某某诉请公开“长沙市政府关于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的申报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供地方案”的政府信息。长沙市人民政府(2005)第0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内容证明,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获批征用时,**务院尚未对征收集体土地的“一书四方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故周某某、曹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且国土芙蓉分局已书面告知周某某、曹某某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周某某、曹某某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某、曹某某申请公开“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土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国土芙蓉分局认为湖**大学教学实验场的安置标准适用的是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并以原件扫描件的形式向周某某、曹某某提供。

关于周某某、曹某某诉请公开“征用湖**大学教学实验场2768.92亩征地红线图被安置人员名单及**务院或省政府的征地批文,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书,土地安置补偿登记公示表及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计算明细表及安置补偿费的发放情况”的政府信息,国土芙蓉分局提供的长沙市人民政府(2005)第0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公告》和(2006)第105号《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表明,国土芙蓉分局并非上述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国土芙蓉分局已告知周某某、曹某某应分别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和湖**业大学申请查询,已履行相关职责。

关于周某某、曹某某诉请国土芙蓉分局公开“委托拆迁协议”的政府信息。周某某、曹某某提交的《湖**大学拆迁工作总结》系打印件,没有加盖任何公章,其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能以此证明“委托拆迁协议”政府信息的存在,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证明“委托拆迁协议”政府信息的存在,故国土芙蓉分局答复该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的的意见并无不妥。

综上,国土芙蓉分局对周某某、曹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依法进行了答复。故国土芙蓉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周某某、曹某某诉称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某、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周某某、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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