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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责任公司与醴陵**理局周**房屋登记管理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淄博福**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醴陵**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1)株中法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以2002年的房屋评估价值确定为被申请人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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