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或本院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致使家中财物丢失、家人受伤害,上诉人向株洲市**明照派出所报案,该所不予立案受理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救济权利。一审法院不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的是行政不作为,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向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即不能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和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