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2015)攸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湖南**民法院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为:攸县人民法院(2015)攸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责令攸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撤销攸县信访局作出的《关于刘**信访事项重新复查的通知》,并赔偿上诉人房屋拆迁损失以及因信访造成的损失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不服攸县信访局作出《关于刘**信访事项重新复查的通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