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2015)攸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湖南**民法院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为:攸县人民法院(2015)攸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责令攸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撤销攸县信访局作出的《关于刘**信访事项重新复查的通知》,并赔偿上诉人房屋拆迁损失以及因信访造成的损失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不服攸县信访局作出《关于刘**信访事项重新复查的通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