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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不服湘潭市昭山示范区征收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不服被告湘潭昭**委员会征收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以已与被告湘潭昭**委员会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以已与被告湘潭昭**委员会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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