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不服被告湘潭昭**委员会征收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以已与被告湘潭昭**委员会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以已与被告湘潭昭**委员会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与陈**限期腾地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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