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顾*英诉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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