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诉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城陵**理委员会信息行政公开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4月10日以被告岳阳城陵**理委员会已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