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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行审字第12号

案件描述

申请人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岳环限缴字(2011)第1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1年7月5日依法向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巴陵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巴陵分公司送达了(2011)岳中行审字第12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巴陵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巴陵分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岳阳**护局于2011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巴陵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巴陵分公司送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核定该公司应缴纳2011年1至3月排污费3697500元,但你公司至今未缴,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岳阳**护局以岳环限缴字(2011)第1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巴陵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巴陵分公司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巴陵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巴陵分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费3697500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2%收取滞纳金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巴陵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巴陵分公司只缴纳了排污费3510000元,至今尚欠一季度排污费187500元,滞纳金18750元。对欠缴的排污费既未履行,也未能提出免除缴纳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巴陵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巴陵分公司在缴纳了应缴纳的排污费后,尚欠一季度排污费迟迟未缴,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缴。岳阳**护局对其作出的岳环限缴字(2011)第1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岳*限缴字(2011)第1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044元,由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巴陵石化分公司,中国石**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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