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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不服常德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材料来看,首先,常德市武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以下简称武陵区计生局)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以下简称武陵区公安局)并未对曾德*、陈**、曾**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未损害其合法权益,因而曾德*、陈**、曾**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次,武陵区计生局与武陵区公安局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机关,两单位并未联合对上诉人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在一起诉讼中对该两单位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再次,上诉人对武陵区计生局、武陵区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单位对其实施了何种具体行政行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单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最后,上诉人在原审起诉材料中诉称两单位的行为,分别发生在2001年、2003年,即使该两单位实施了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于2012年才诉至法院,也早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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