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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常德**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1)武行初字第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常德**民法院在审理常德市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诉常德**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张**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常德**管理局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张**腾出房屋,常德**民法院以(2005)武行初字第1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先予执行,并责令张**限期腾房。张**腾出房屋后,原告德*公司即以张**已自行腾让被拆迁房屋为由向常德**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以(2005)武行初字第1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德**司撤回起诉。该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05年8月12日,送达回证标注张**收到日期为2005年8月14日,但张**否认已收到该准许撤诉裁定书,并多次上访。2011年8月4日,该院向张**送达了该裁定书。2011年9月11日,张**向常德**民法院提出申诉,以该院准许德*公司撤回起诉违反了法定程序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该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常德**民法院未予答复,张**遂于2011年9月19日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4日送达(2005)武行初字第19-3号行政裁定书的行为,导致该案结案时间不明,并影响了张**权利的行使。因此,常德市武**德达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可能存在错误。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张**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对可能存在错误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申诉。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张**的申诉,应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以避免法院可能存在超过起诉期限受理张**的行政诉讼的情形发生。原审裁定以该案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张**不应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从而驳回张**起诉的理由及处理正确,原审裁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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