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汪**与会同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被上诉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杨**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辰溪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市**作总公司及湖南怀化**品交易中心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梨头园村青叶树组因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中方县人民政府与杨**林业行政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包昌园诉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和怀化市公安局错误拘留国家赔偿决定书
中方县人民政府与李**撤销林权证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