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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昌园诉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和怀化市公安局错误拘留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包昌园因错误拘留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和怀化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作出鹤公刑不赔字(2014)000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和怀化市公安局作出怀公赔复字(2014)0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包昌园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国家赔偿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包昌园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赔偿请求人包昌园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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