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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黄坡镇**作社第一生产队与吴川**炮竹厂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吴川市鉴西烟花炮竹厂诉原审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原审第三人吴川市黄坡镇平泽村委会蕉子岭小村经济合作社第一生产队不服湛江**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中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川市黄坡镇平泽村委会蕉子岭小村经济合作社第一生产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川市黄坡镇平泽村委会蕉子岭小村经济合作社第一生产队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川市黄坡镇平泽村委会蕉子岭小村经济合作社第一生产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川市黄坡镇平泽村委会蕉子岭小村经济合作社第一生产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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