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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诉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下称广州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作出的穗府督函(2014)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查办公室关于梁**投诉市规划局徇私枉法问题的复函》(下称穗府督函(2014)30号《复函》)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作出的穗府督函(2014)30号《复函》系对起诉人梁**投诉龙圣里16号房屋违章建筑问题的答复,该答复对起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质影响,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梁**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梁**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根据陈**1993年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材料、广州**理局1993年4月1日为陈**核发的穗房证字第151499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及1995年6月10日为陈**核发的穗房地证字第93970号《房地产证》,陈**在1993年后扩基建设了88.6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由2层变成了2层半。另外,根据广州市规划局作出的穗规(2014)2370号《广州市规划局关于梁**投诉篡改文件有关问题的函》所附涉案房屋《违章建筑图纸》,1995年处理的88.6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是指阴影部分,但根据1993年《广州市房地产查丈原图》的内容显示,88.6平方米仍然是空地,说明涉案88.6平方米至少是在1993年后建设,不可能在1979年之前建设。广州市**区规划分局将陈**1993年后建设的88.6平方米违章建筑非法认定为1979年建设,利用穗府(1983)第29号《关于处理1982年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出具《处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通知书》,建议陈**到房管部门办理88.6平方米违章建筑的产权登记手续,实为通过非法途径将涉案88.6平方米非法面积“洗白”为合法面积,侵害了我方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综上,穗府督函(2014)30号《复函》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二、确认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府督函(2014)30号《复函》违法,并责令广州市人民政府对我方的投诉重新作出答复;三、诉讼费用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梁**向广州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投诉广州市规划局徇私枉法将龙圣里16号房屋违章建筑认定为合法面积的问题,广州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转广州市规划局调查处理。广州市规划局于2014年8月11日将调查情况函复广州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对违章建筑的面积问题、建造时间问题以及违章建筑全部位于龙圣里16号东侧房屋的问题作了回复。广州市规划局认为,其是依职能对申报的违章建筑面积予以更正,不存在篡改文件之说。收到广州市规划局的复函后,广州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要求广州市规划局进一步提供违章建筑图纸和地形图制作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2014年9月28日,广州市规划局以穗规(2014)2370号《广州市规划局关于梁**投诉篡改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回复广州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提供了广州市海珠区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所绘制并加盖图纸专用章的违章建筑图纸显示,违章建筑面积为88.6平方米;地形图制作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有关说明:1、该院历年所测地形图作为城市规划编制所用,综合反映地形、地貌的基本状况,并不能作为任何物业的权属依据;2、在测量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也存在因围墙围闭或者私人物业等原因,无法进入院内,造成个别已有建(构)筑物未在地形图上反映的情况。广州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认为,综合梁**的投诉材料、广州市规划局的答复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从梁**提供的证据看难以认定广州市规划局在处理龙圣里16号房屋违章建筑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上述规定明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的行为,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间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本案中,广州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梁**投诉广州市规划局徇私枉法将龙圣里16号房屋违章建筑认定为合法面积的问题作出的穗府督函(2014)30号《复函》,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即广州市规划局执法情况的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对梁**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有关“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梁**对穗府督函(2014)30号《复函》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梁**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梁**有关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确认穗府督函(2014)30号《复函》违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其投诉重新作出答复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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