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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沙**屋村民小组与英德市人民政府其他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英德市沙口镇江溪村委老钟屋村民小组与被申诉人英德市人民政府、原审原告英德市沙口镇江溪村委湖底坝村民小组、英德市沙口镇江溪村委刘*村民小组、一审第三人英德市沙口镇红峰村委会颁证行为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2)清中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英德市沙口镇江溪村委老钟屋村民小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行抗字(2014)21号行政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广东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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