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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覃巴镇六鳌村民委员会六鳌村民小组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川市覃巴镇六鳌村民委员会六鳌村民小组因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的粤地政(1994)195号《关于吴川市吉兆省级旅游度假区六鳌度假小区用地的批复》,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广东**源厅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批复为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属于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吴川市覃巴镇六鳌村民委员会六鳌村民小组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吴川市覃巴镇六鳌村民委员会六鳌村民小组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吴川市覃巴镇六鳌村民委员会六鳌村民小组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能代表省级人民政府作“审查报批”,不能代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征地的批复是不成立、不合法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并作出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2014年9月5日,吴川市覃巴镇六鳌村民委员会六鳌村民小组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1994年10月14日作出的粤地政(1994)195号《关于吴川市吉兆省级旅游度假区六鳌度假小区用地的批复》违反土地征收的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规定,请求原审法院撤销该批复。粤地政(1994)195号《关于吴川市吉兆省级旅游度假区六鳌度假小区用地的批复》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湛江市国土局和吴**土局作出的,该批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主要内容是同意吴川市征用覃巴镇六鳌管理区所属六鳌、大塘等村土地,并由国土局将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覃巴镇人民政府作为吉兆省级旅游度假区六鳌小区用地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征收行政批准决定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吴川市覃巴镇六鳌村民委员会六鳌村民小组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地政(1994)195号《关于吴川市吉兆省级旅游度假区六鳌度假小区用地的批复》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被诉粤地政(1994)195号《关于吴川市吉兆省级旅游度假区六鳌度假小区用地的批复》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吴川市覃巴镇六鳌村民委员会六鳌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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