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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09)揭中法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及(2012)揭中法行申字第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再审申请人林**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本案应围绕涉诉颁证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林**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惠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颁发26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其未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提起诉讼,不属于原审认定的应先由政府处理的行政行为,也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原审裁定驳回林**的起诉不当。因此,林**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揭阳**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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