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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茂名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财务清算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茂名**民法院(2014)茂中法立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李*请求茂名市人民政府履行财务清算职责,但从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无法证明对茂名**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是茂名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故本案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受案条件及范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至于组织对公司财产清算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当事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理由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撤销茂名市**州分公司应由主管机关茂名市商业局对其进行财务清算,但现在茂名市商业局已被撤销,那么理应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原审法院认为清算职责与政府无关,那就只有人民法院的责任了。原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斗胆任意判决上诉人偿还广州分公司的借款,现为了维持错误判决想方设法不受理上诉人要求清算起诉,让冻结广**银行存款永远冻结下去。广**司承包合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平等,但上诉人只是拿到一张收据纸,什么权利也没有,能令人屈服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原审法院收到李*的起诉状。李*在该起诉状中称:一九八九年九月,茂名**电公司弄虚作假,谎报广州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未经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滥权申请撤销广州分公司,造成广州分公司未依法清算,未清理债权债务,冻结广**司银行存款至今仍不能解冻处理,令广州分公司员工应得劳动工资追讨无门。根据《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撤销广州分公司应由茂名市商业局对其进行财务清算,但现在茂名市商业局被撤销,依法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履行其职责。为此,起诉人以茂名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茂名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茂名**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财务清算。

根据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立案材料,1995年8月1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诉人作出答复,内容为:“你关于注销茂名**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申诉书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央、**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决定》,茂名**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属清理整顿范围之列,因此,茂名**电公司经茂名市商业局同意,申请注销‘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办公室于l989年9月2日作出关于撤销广东省茂名**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处理意见。我局根据该分公司于1989年8月25日所报人员已安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和完税证明材料(注:该申报材科中称主管部门已免去广州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的职务,故申报材料中未有李*的签名,但有其上级主管部门加具的意见并盖有茂名市商业局的公章),依法注销登记,并在广州日报发布第一号公告,宣布该分公司予以撤销,其债权债务按中**央、**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办理。

1994年4月4日,茂**工会向上诉人作出《关于扣发李*同志工资问题的复函》,内容为:“关于你提出1988年9月至1990年3月茂名**电公司扣发你的工资问题,现答复如下:1993年10月14日我会生活部会同茂名**工会主席胡**同志一同前往市五金交**司了解情况。该公司领导答复:李*同志与市五金交**司于1988年7月1日至1990年12月底签订了承包合同。经营方式:自负盈亏、见利分成,向公司上缴定额管理费。所以,市五金交**司领导说:承包期间不存在扣发你的工资问题。此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请求茂名市人民政府履行对茂名**电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财务清算的职责,但从上诉人提供的起诉证据中,无法证明对茂名**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是茂名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为,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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