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九阳**公司诉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九阳**公司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知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阳**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