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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有限公司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圣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广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管局)收储起诉人承租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石岗路10号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集团公司)大院国有土地地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广州市政府、广州**管局赔偿因以上违法行为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662769元;3、诉讼费用由广州市政府、广州**管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其是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石岗路10号房屋的承租人,因此,起诉人不是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起诉人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广东省**民法院(2015)穗中法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对明**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明**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该意见第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上诉人与广州市政府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收储涉案地块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对所承租的房屋投入了巨额装修费用。征收单位在征收房屋时应当依法对上诉人承租的房屋装修情况进行评估,并与上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广州市政府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没有按程序履行前述义务,致使上诉人在违法征收的情况下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其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受到不利影响,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明**司起诉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石岗路10号属塑**公司名下物业,由塑**公司将其出租给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再由盛**司转租给广州市天河区元岗中泰建材厂(以下简称中泰建材厂),后再由中泰建材厂转租给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司)。2014年3月10日,亿**司与明**司签订了《广州市**有限公司A3A4项目租赁合同》,约定亿**司将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十号20栋、21-A3栋出租给明**司作商业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租期由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明**司对该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并使用,花费包括装修费人民币1321937元、电话开通费、网络开通费、搬迁费等在内的费用共1371937元。2014年10月底,明**司所租赁物业被强行停电,不能正常营业,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明**司使用租赁物业期间,从未有相关部门实地调查摸底,也从未见到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该物业处张贴《征收补偿标准》等相关公告。直到2014年10月27日,盛**司在其他物业范围贴出《关于租赁物业停水停电的通知》,明**司才知道自己租赁的物业已被纳入市政府2014年土地储备计划。经明**司多方调查,才了解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已于2014年5月13日给塑**公司下发了穗征办函(20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关于收储广州市**有限公司地块的通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代表广州市政府收回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塑**公司立即开展租户清退撤场及地上建筑物拆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该办移交土地。明**司认为,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征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未将被批准的征地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内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征求意见,也未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更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其征地行为违法,且已给明**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明**司起诉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1、显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2014年5月13日发给塑**公司的穗征办函(20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关于收储广州市**有限公司地块的通知》,内容为:“根据广州市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贵公司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石岗路10号、24号大院国有土地地块已纳入市政府2014年土地储备计划,由我办代表市政府收回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请贵公司立即开展租户清退撤场及地上建筑物拆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我办移交土地。”2、显示为盛庭公司2014年10月27日发给各租户的《关于租赁物业停水停电的通知》。3、显示为明**司与亿**司签订的《广州市**有限公司A3A4项目租赁合同》4、显示为明**司投入装修工程款等各项费用的凭据资料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明**司起诉提交的材料,该公司所承租的物业处于涉案国有土地范围内。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收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明**司作为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可能享有可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与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收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明**司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且其起诉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明**司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明**司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明**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民法院(2015)穗中法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广州**民法院对广州明**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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