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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少坤与广东省**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区少坤诉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265号行政判决。区少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区少坤向广东省**育委员会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广东省**育委员会公开:“这种罚款(社会抚养费)返还的具体数据及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对公权力‘法无允许即禁止’之原则,有哪条法律法规允许‘社会抚养费’返还计生部门使用?”。2014年1月21日,广东省**育委员会作出(2014)第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区少坤不服该答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6月1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认为(2014)第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只是对如何征收及管理社会抚养费进行了答复,并未对区少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社会抚养费返还的数据及法律依据予以实质性回复,同时未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判决撤销广东省**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广东省**育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2014年7月8日,广东省**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作出(2014)第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区少坤:该委不存在区少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内容。同日,广东省**育委员会将该答复邮寄送达给区少坤。2014年9月15日,区少坤不服该答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广东省**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违法;二、责令广东省**育委员会按照广州**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及区少坤的申请内容,对区少坤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给予公开。

以上事实有(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2014)第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及区少坤、广东省**育委员会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由于广东省**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未对区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社会抚养费返还的数据及法律依据予以实质性回复,同时未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广东省**育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广东省**育委员会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作出(2014)第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该答复针对区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回复,故区少*认为广东省**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与被撤销的(2014)第6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内容基本相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以及《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本案中,由于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广东省**育委员会经审核不存在社会抚养费返还的数据以及法律依据,广东省**育委员会据此作出(2014)第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针对区少*向广东省**育委员会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返还的具体数据以及法律依据作出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区少*主张广东省**育委员会实际存有社会抚养费返还数据的政府信息,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区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区少*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区少坤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广东省**育委员会答复“没有社会抚养费返还的数据”不符合客观事实。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收与支应当保持两条线,基层计生部门没有权限截留。但广州市计生局在回答抚养费的去向时明确答复是落入区县财政。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广州市白云区2012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超过1亿元,其中大部分都返还给了计生部门。2014年7月29日,广东省审计厅首度披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审计情况,根据该审计情况,广东省**育委员会是应当知晓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及被返还截留的具体数据的。广东省**育委员会应该按照区少坤的申请作出答复,两次信息公开答复均为涉及到社会抚养费返还计生部门的法律依据,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广东省**育委员会无法提供法律依据的行为本身已经证明了社会抚养费不上缴国库而返还计生部门的行为是违法的。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责令广东省**育委员会按照广州**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及区少坤的申请内容,对区少坤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给予公开。

被上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辩称: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已告知区少坤其申请要求公开的社会抚养费返还的数据及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审核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截留私分,区少坤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有充分法律依据。区少坤依据未经查实的网络报道,认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答复不符合客观事实,进而认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构成行政不作为,缺乏依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仅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相关法律并未赋予其返还社会抚养费的职能,因此其不可能具有社会抚养费返还的数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由于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广东省**育委员会经审核不存在社会抚养费返还的数据以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为广东省**育委员会作出(2014)第7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针对区少坤向广东省**育委员会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返还的具体数据以及法律依据作出答复,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区少坤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区少坤上诉主张广东省**育委员会实际存有社会抚养费返还数据的政府信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广东省**育委员会对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给予公开等,因理据不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区少坤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区少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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