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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不服珠海市物价局未干预珠海**路客运高收费,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告要求对计价格(2001)315号《国**委、**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珠海市人民政府据此于2013年4月2日决定中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珠海市人民政府将原告的附带审查申请通过被告转交国**制办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审查的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虽以国**委、**通部名义发布,但其发布经**务院批准,具有行政法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部委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据此未进一步向**务院呈送。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并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粤府法函(2013)6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答复公民刘**上访信的函》答复原告。原告不服,于2013年9月26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为,“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国**委、**通部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的合法性提交**务院予以审查。”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粤府行复(2013)73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原告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而径直要求将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提请**务院审查不符合该条规定,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理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仍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交**务院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针对原告关于将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交**务院审查的申请决定不予转送,已作出粤府法函(2013)6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答复公民刘**上访信的函》予以答复,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关于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刘**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法院2004年第96号《纪要》有关“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务院批准、由**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的规定,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被上诉人拒绝向**务院提交审查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将上述文件呈送有权机关审查的职责。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答辩称:1、上诉人要求我府将规范性文件提交**务院审查的行为,不属于我府承担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我府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有“转送”义务,将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的合法性提交**务院审查的“转送”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我府是否“转送”不属于法院可以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2、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3、上诉人已经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对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的审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直接要求我府将该文件提交**务院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确认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案上诉人刘**认为珠海市物价局未干预珠海**路客运高收费,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并非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上诉人要求对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复议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如认为其无权处理,应当由其转交对该文件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据此应认为复议机关已履行了职责。广东省人民政府不是复议机关,其接受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转办后应该如何处理,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接受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提请转交**务院法制办的材料后,有权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转交**务院法制办的决定,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必须将该文件提交**务院进行审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信访答复的方式对上诉人作出回复并无不当。广东省人民政府不将计价格(2001)315号文件提交**务院审查的行为,是直接针对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转交行为作出的,属于上、下级人民政府间的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30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刘**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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