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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原告卢**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反映其1979年10月至2004年1月在广州**装公司工作期间,从事焊工工种,属高温工种。被告经核查原告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原告1979年10月至2003年12月在广州**有限公司(广州**装公司)工作,其中记载从事“钳工”的资料为1981年11月定级表,1982年3月套级表,1986年6月呈批表,1990年10月呈批表,1991年6月呈批表,1996年8月审批表,2001年1月劳动合同,2003年12月职工离场证明;从事“钳”的资料为1991年9月工资情况表;从事“电工”的资料为1991年9月工资情况表。被告还于2013年12月13日发出穗人社特工补字(2013)0059号《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要求越秀区退管办协助补充原告1979-2004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焊工的有效原始资料等。经过审查,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004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定原告从事的工种钳工、钳、电工未分别列入广州**有限公司(广州**装公司)所属建筑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根据**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乙发(1993)120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等规定,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告不服该决定,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粤人社行复(201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004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自1979年至2003年从事焊工工作,提供了广州**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发展部于2013年12月23日出具的证明,广州**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发展部于2014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对此,被告陈述认为该两份证明属于后补证明,不能作为提前退休的审核依据,而原告档案内作业类别属于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操作项目为电焊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初次领证时间为1998年6月,也只能证明原告有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的资格,不能证明其在该段时间是从事电焊工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务院国*(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动部劳*乙发(1993)120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甲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从上述规定可见,现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从事工作性质须具备国*(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动部和**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根据原告的原始档案记载,本案原告从事的工种钳工、钳、电工在其工作单位所属建筑系统行业符合现时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被告根据档案材料作出不同意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告提供的证明和原告1998年6月取得的操作证等,并无反映相应工作经历的形成于当时的原始档案材料与之佐证,不足以证明原告实际从事的工作系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及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提前退休审批的依据。其要求撤销被告作出审批决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卢**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自1996年8月30日到番禺东**队十三队务农至1979年8月进入市机电安装公司工作,一直以电梯安装为主。因电梯安装需要气焊切割、电焊焊接,早期每月工资表都有烧焊补贴和高空补贴,跟过的班长有五个,分别为邹*、吴*、曾*、何*、姚**,安装过的电梯数不胜数,长期从事电梯井下工作。在高空和高度危险环境里工作了25年,班组只有本人有焊工证。故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33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004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动部劳*乙发(1993)120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甲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既需从事工作性质符合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还需符合**动部和**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所属系统行业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原始档案记载,上诉人从事的工种钳工、钳、电工在其工作单位所属建筑系统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原始档案材料作出不同意为上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其工作经历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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