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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东省**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2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于1983年1月进入广州市电信局工作,2012年6月与中国电**广州分公司签订《有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告黄**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告提交《参保人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要求核定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原告原始档案材料记载,原告于1983年1月进入广州市电信局工作,1984年12月《广州市电信局职工转正定级表》记载工种为“线务员”,1986年2月《广州市电信局职工转正、定级表》记载工种为“线务”,1990年10月《一九九O年邮电企业职工3%工资升级审批表》、1991年12月《一九九一年邮电企业职工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电缆”,2003年《广东**限公司岗位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线务员”(从2003年7月起执行)、2003年7月《广东**限公司岗位聘约》、2005年11月和2007年1月《广东**限公司员工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线务员”、《一九九二年邮电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司机”、1993年《邮电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邮运汽车驾驶”、1994年《邮电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审批表》记载工种为“汽车驾驶员”、1995年《邮电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调整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市内邮车驾驶”、1996年《邮电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调整审批表》、1997年《邮电企业职工增加等级工资审批表》、1997年《邮电企业职工企业等级工资审批表》、1999年《电信企业职工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审批表》均记载工种为“市内邮车驾驶员”、2008年《中国**分公司员工改变岗位工资审批表》记载原岗位为“社区经理员”、同意改为“社区经理”岗位,2009年《中国**分公司员工改变岗位工资审批表》记载原岗位为“社区经理社区经理助理”、同意改为“社区销售经理”岗位。被告认为,原告所从事的司机、邮运汽车驾驶、汽车驾驶员、市内邮车驾驶、市内邮车驾驶员、社区经理员、社区经理、社区经理助理、社区销售经理等工种均未列入该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原告所从事的线务员、线务、电缆工种虽已经列入该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对应该行业高空工种“架空线务人员”),但其从事线务员、线务、电缆等工种年限未达到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限条件。因此,被告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文件规定,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个人编号为1000752925《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认定原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未达到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限条件,不能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告不服,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粤人社行复(2013)20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原告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国发(1978)104号《**务院关于颁发〈**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第四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点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综合本案证据来看,原告原始档案记载的其从事“线务员”(对应该行业高空工种“架空线务人员”)工种时间累计未达到十年。被告以原告从事线务员、线务、电缆等工种年限未达到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限条件为由,认定原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未达到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限条件,不能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广东省**管理局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个人编号为1000752925《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认定其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诉请,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始档案记载的从事“线务员”工种时间累计未达到十年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档案中明确写明从事线务员、线务等的工作年限累计已超过14年。计算特殊工种年限的期间,应当按用人企业审批确定的工种、工资开始执行之日持续计算至上诉人的工种、工资出现变动时用人企业审批核定的新工种、工资开始执行之日的前一日为止的整个期间,如果上诉人的工种、工资没有变动,档案中就不会有用人企业新出具涉及工种或工资的审批表,即上诉人的工种、工资是按原来标准执行没有变化。具体到上诉人的档案中:1、1983年1月至1987年7月这个期间:1984年12月《广州市电信局职工转正定级表》记载入职时间为1983年1月5日,原任职务为“线务员”、现任职务为“线务员”,工资标准自1995年l月份起执行。1986年2月《广州市电信局职工转正、定级表》记载入局时间为1983年1月,职务为“线务员”,工资标准自1986年1月份起执行。1987年7月《一九八六年适当解决邮电企业人员增加工资审批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为1983年1月,职务一栏空白,但上诉人实际上还是从事“线务”工作,工资标准自1987年7月起执行。因此,上述特殊工种持续的期间(1983.1-1984.12;1985.1-1985.12;1986.1-1987.6(1987年7月14日的审批表才确定开始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因此,1986.1-1987.6的这段时间,上诉人从事线务员工作的事实是无可争议的)为4年6个月,档案明确写明上诉人是线务员、线务;2、1987年7月至1990年9月这个期间上诉人也是一直从事线务员工作。1988年10月《邮电企业职工一九八八年工资升级审批表》,1989年12月《一九八九年邮电企业职工工资审批表》记载职务一栏空白,实际上上诉人这段期间的工种(岗位)是没有变化,只是工资改变了,因此,职务一栏空白。上诉人1987年至1990年期间的工种(岗位)是前后连贯,也是持续的。3、1990年10月1日至1992年10月1日这个期间:1990年11月《一九九O年邮电企业职工3%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职务为“电缆”,工资标准自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1991年12月《一九九一年邮电企业职工工资审批表》记载职务为“电缆”,工资标准自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1992年12月《一九九二年邮电企业职工工资审批表》记载职务为“司机”,工资标准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上述特殊工种持续的期间(1990.10-1991.9;1991.10-1992.9]为2年,档案明确写明上诉人是电缆;4、2003年7月至2008年3月这个期间:2003年7月《广东**限公司岗位聘约》记载聘任上诉人担任“线务员”一职。2003年9月《广东**限公司岗位工资审批表》记载职务为“线务员”,工资标准自2003年7月起开始执行。2005年11月《广东**限公司员工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记载原岗位名称为“线务员”,现岗位名称为“线务员”,原岗位为技术10岗,现岗位为技术10岗,原岗位工资为720元,现岗位工资为880元,这些信息与2003年9月的审批表内容一一对应,工资标准自2005年1月起执行。2007年1月《广东**限公司员工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记载原岗位名称为“线务员”,现岗位名称为“线务员”,原岗位为技术10岗,现岗位为技术10岗,原岗位工资为880元,现岗位工资为960元,这些信息与2005年11月的审批表内容一一对应,工资标准自2007年1月起执行。2008年4月《中国**分公司员工改变岗位工资审批表》记载职务为社区经理,工资标准自2008年4月起开始执行。因此,上述特殊工种持续的期间(2003.7-2004.12;2005.1-2006.12;2007.1-2008.3]为4年9个月,档案明确写明上诉人是线务员;《行政复议决定书》P8,P9认定:线务员、线务、电缆等工种对应架空线务人员,根据(58)中劳办字64号《**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的规定,架空线务人员属高空特殊工种。明确写明上诉人是线务员、线务、电缆、线务员的四个时间段里,上诉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已超过14年。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事“线务员”工种时间累计未达到十年是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的事实不清,必然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上诉请求: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23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二、撤销被上诉人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三、判决被上诉人立即为上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四、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东省**管理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案二审庭询时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电信股**人力资源部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拟证明上诉人于1983年9月至1990年10月从事岗位为线务员,1990年11月至1992年11月从事岗位为电缆员。被上诉人称对上述《证明》不认可作为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动部劳**(1993)120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本案中,根据上诉人黄**的原始档案记载,上诉人从事的司机、邮运汽车驾驶、汽车驾驶员、市内邮车驾驶、市内邮车驾驶员、社区经理员、社区经理、社区经理助理、社区销售经理工种并无在其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符合现时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同时,上诉人档案记载从事的工种“线务员”、“线务”、“电缆”的年限累计不足规定年限,被上诉人遂根据上述规定并依据上诉人原始档案材料作出涉案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依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虽提供了《证明》拟证明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由于上诉人的原始档案材料无相关记载且不能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不能作为提前退休审批的依据,因此本院对该《证明》不予接纳。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的理由不能成立亦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要求责令被上诉人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诉请,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曾就此向被上诉人提出过申请,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该诉请不作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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