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不服荔湾区公证处出具的(96)穗荔证内字第485号《赠与证明书》,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以起诉荔湾区公证处的民事诉讼已在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上诉申请已再无需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