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梁**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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