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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起诉人对其征地中轴线项目中,会为符合什么条件的人购买征地社保的问题予以答复。被起诉人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区人社局的该信访答复是就某一问题做出的普遍适用的答复,是一种程序性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根据**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另,参照最**法院作出的(2005)行立他字第4号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精神,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对被起诉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卢**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本案中,上诉人卢**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花人社信访复人函(2014)217号答复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向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诉人卢**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规定,上诉人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卢**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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