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以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