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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友林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起诉人常**对被起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信访局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对常**提出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常友林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广州**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能属违法,责令其对于沙*肇事致上诉人受伤情依法作出处理。依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的请求不属广州**信访局的职责。广州**信访局对上诉人信访事项的指导,是其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上诉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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