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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精**限公司与王**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精**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行初字第2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精**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精**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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