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银**杭州分行与浙江**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浙江**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黄**、王**、王*、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20167921.31元、执行费87568元,合计人民币20255489.31元。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位于杭州桃花源玲珑东村11幢的房屋,共计拍卖款项8468863.6元,另其他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恢字第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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