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浙江省分行与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司浙江省分行与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9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司浙江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4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系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且本案是首封法院,但被执行房子由原房东从1993年住到至今,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现暂无执行可能,暂无执行的可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中国**司浙江省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杭下执民字第24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浙江省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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