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杭州银**东新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0006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东新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物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杭**司东新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杭下执民字第19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