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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银**轻纺城支行与绍兴县**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绍兴县**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原审被告绍兴**有限公司、浙江瀚**有限公司、嵊州**件厂、吕**、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0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借款人所借款项均用于其关联公司浙江瀚**有限公司,且浙江瀚**有限公司、嵊州**件厂均有厂房、土地,资产状况良好。因此本案由该两个企业所在地嵊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最大限度保护原审原告利益。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绍兴市××桥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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