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行**诸暨支行与潘**、诸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为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原审被告诸暨**有限公司、诸暨市**限公司、杨**、杨**、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潘**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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