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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农**司璜山支行与陈**、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王**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诸暨**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原审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朱**、谭**、诸暨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王**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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