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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陈**、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袁**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新昌**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昌县**材有限公司、新昌**有限公司、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陈**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袁**于2015年9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袁**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10元,由上诉人陈**、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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