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府山支行与浙江明**限公司、绍兴建**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浙江绍兴**府山支行与浙江明**限公司、绍兴建**限公司、鲁**、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浙绍执民字第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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