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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程**、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其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原审被告程*祥、高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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