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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诸暨支行与浙江三**责任公司、浙江宜**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三**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诸暨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宜**限公司、诸暨**有限公司、何**、王**、浙江思**限公司、王**、虞**、虞**、陈**、诸暨市**有限公司、诸暨**限公司、浙江威**限公司、诸暨**材厂、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三**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三**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三**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46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浙**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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