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诉被告陈*、陈**、杨**、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陈**、杨**、陈*、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陈**、杨**、陈*、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