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瑞**公司羊山支行、陈*与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诉被告陈*、陈**、杨**、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陈**、杨**、陈*、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陈**、杨**、陈*、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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