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桥支行柯北分理处诉被告李*、余**、诸尧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瑞丰**桥支行柯北分理处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余**、诸尧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瑞丰**桥支行柯北分理处撤回对被告李*、余**、诸尧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绍兴瑞**桥支行柯北分理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