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诸暨农**司枫桥支行与骆**、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诸暨农**司枫桥支行与被告骆**、宣**、骆**、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枫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8元,依法减半收取2799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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