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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农**司璜山支行与吕**、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诸暨农**司璜山支行为与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璜山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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