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诸暨农**司江藻支行与诸暨**有限公司、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市酝福贸易有限公司、周*、陆**、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司江藻支行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江藻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有限公司江藻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6元,依法减半收取11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43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江藻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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