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诸暨支行与被告吴*、勾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勾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诸暨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诸暨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勾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元,依法减半收取79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618元,由原告中国**诸暨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